勞動者因診斷資料不全而無法進行職業病診斷的問題或將得到解決。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組織修訂了《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從簡化程序、制度設置向勞動者權益傾斜等方面,進一步規范了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修訂后的新規于今天發布,并將于
為方便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與鑒定,新規擴大了勞動者選擇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范圍,勞動者可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規定了職業病診斷機構的接診義務,取消職業病診斷受理環節。勞動者要求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診斷機構要及時接診,并告知勞動者職業病診斷程序和所需材料。
新規還強化了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與鑒定過程中的舉證責任,包括具體內容、舉證時限、舉證責任后果等。對相關部門和機構在職業病診斷、鑒定工作中協助取證、舉證義務也依法作了明確要求;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資料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依法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督促用人單位提供。
新規規定,職業病診斷、鑒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當事人如果對職業病診斷結果或對職業病鑒定結論有異議,可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后30日內,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來源:中國勞動資訊網)